刑事犯罪取保候审难点及对策研究——基于对H省L县人民法院1381件刑事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期刊: 素质教育 DOI: PDF下载

李玉涛 宋丹丹 薛家琪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 472000)

摘要

本文通过对H省L县人民法院2018年至2022年审理的1381件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基层法院对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时存在社会危害性评估难、取保候审管理难和收押执行难等难点。为解决这些难点,本文提出了繁简分流办理案件、建立取保候审台账机制、完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对策建议,从而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确保取保候审的规范适用。


关键词

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社区矫正

正文


202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普遍适用能够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从而进一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和运用[1]2018年至2022年,L县人民法院共受理1381件刑事案件,共1942名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人数为912名,取保候审适用率为46.96%,其中适用取保候审较多的罪名为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具体情况见表1。

1 适用取保候审案件情况

年份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案件总数

366

265

280

306

164

被告人总数

453

379

378

512

220

取保候审人数

286

181

232

155

58

基层法院适用取保候审存在的难点

(一)社会危险性评估难

在对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由于取保候审的监管及案件审限要求,对于被告人社会危险性评估较难。针对本地户籍的被告人,本地社区矫正中心可进行社会调查评估。但对于外地户籍被告人而言,尤其是居无定所的被告人,通过社区矫正中心来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较为不易,一是社会调查评估时间较久,往往外地社区矫正中心社会调查结果前后需要半个月时间。二是仅仅只是针对是否采用取保候审而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尤其是审后判处实刑的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有些浪费司法资源,因而在适用取保候审过程中对于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评估较难。

(二)取保候审管理难

取保候审作为非羁押(状态)的刑事强制措施,被追诉人附条件的享有人身自由权[2]。取保候审的监管主要依靠公安机关,但是由于被告人相对自由,在监管的过程中被告人易出现脱保的风险。其中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犯盗窃罪的被告人脱保风险较高,一方面是犯盗窃罪刑罚较轻,被告人前期进行羁押容易超出判决期限,因而适用取保候审另一方面,多数犯盗窃罪的被告人多为惯犯、惯偷,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无法改正偷盗的恶习,从而再次进行盗窃犯罪。因而针对此类罪名对于取保候审的管理与再犯的可能性,审前羁押的期限与判决实刑的期限容易处在两难境地,并且在实践中,异地警方与本地警方之间会因交付衔接程序的模糊出现材料流转及交付执行不畅的情况,致使异地取保候审监管失范[3]

(三)收押执行难

此类问题主要是针对审后判处实刑的被告人而言,在审前适用取保候审,被告人相对较为自由,而审后判处实刑存在执行难。一是在疫情期间,看守所暂停收押,被判决但未执行的被告人在一段时间内有监管风险的可能,这也是在调研过程中发现2021年、2022年取保候审人数较少的原因之一二是对于有身体因素的被告人,看守所在收押过程中不愿收押,承担被告人生病的风险三是在审后判处实刑的被告人在判决后,不愿接受被收押,进而上诉,穷尽一切诉讼程序,拖延收押时间。

基层法院适用取保候审的对策建议

(一)繁简分流办理案件

L县人民法院针对不同案件划分为简案繁案,便于更好的适用取保候审。对于能够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内审结的简案,通过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缩短办案时间,可以不再重新办理取保候审,从而节省司法资源。而对于案情较为复杂、适用普通程序的繁案,在办理取保候审过程中,如若原取保候审期限较长,可以不再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如若原取保候审快要到期或者在期限内无法审结的案件,可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并且对于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交纳保证金的,重新办理无需缴纳保证金,用保证人担保的,可以采用同一保证人进行保证。从程序和取保候审期限上双重考量,在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的过程中,保护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二)建立取保候审台账机制

L县人民法院在办理取保候审过程中,采取专人负责办理手续,并与公安机关专人对接,确保在为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时,监管到位。一是针对采取不同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建立相应的台账,一是方便查询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防止因期限超出产生脱保的风险;二是变更强制措施或交付执行时,确保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及交付执行的工作衔接,防止因衔接不到位造成被告人无人监管;三是便于集中管理被告人,集中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三)完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在对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为了保证方式的完善,对于较易脱保的被告人,可以采取保证金加保证人双重保证的方式,确保案件诉讼的顺利进行。对于一般被告人而言,在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上根据案件及被告人的情况,择一选择保证方式,同时对于保证人担保的,对于保证人的义务进行强调,确保保证人发挥保证作用,而不是流于形式。同时,为了完善监管方式,法院在将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后,还需要对取保候审的情况进行监管,那么完善的监管方式就极为重要[4]。在公安机关进行监管过程可以采取定期报到与电子报到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能掌握被告人所在地点,同时对于不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被告人,可以没收保证金、更换保证人,甚至变更强制措施等方式,确保被告人从自身意识到取保候审并不是案结事了。

、结语

对司法机关来讲,这是一个从理念到制度到能力建设的系统工程对社会大众来说,也需要一个更新认识、逐步理解、支持的过程[5]。取保候审的广泛适用不仅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进刑事审判改革,全面履行刑事审判职责,把事实和证据关,切实提高办案质量,从而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 黄利民.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把握与保障措施建设[A].人民检察.202216

[2]. 张洲洲.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研究[D].兰州大学.202211

[3]. 张银洁.异地取保候审监管困境及其破解[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236

[4]. 卓玥、吴林倩.取保候审执行监管现状研究[J].法学理论研究. 202211

[5]. 蒋安杰.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一年间[N].法治日报. 2022-04-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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