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实务分析
摘要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实务
正文
引言:在当前的社会发展进程中,我国建设工程项目在实际施工建设过程中,其在施工合同方面所产生的纠纷呈现出一种逐步提升的状态。而站在司法实务的角度上来看,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阶段中,所产生的合同纠纷,其在诉讼阶段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就在于证据不够充分、或是举证前所进行的准备不足等,这样就会导致案件进入到二审等程序中,加大了时间跨度。同时,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其中涉及到的利益方相对比较多,导致后续案件内部产生的各类司法实务问题也呈现出一种复杂性特征。所以,这就需要针对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纠纷进行司法实务分析,以此来更好的解决各类合同纠纷,促进建筑工程的顺利开展。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实务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狭义的角度上来看,建设施工合同当中涉及到的主体,其主要为承包商以及发包人,但在广义角度上还囊括了建设业主以及联建单位等多个主体。而在现阶段三无工程数量提高的背景下,在合同主体的确定方面也比较复杂,举例说明,现阶段的各大房地产企业,其如果在项目开展进程中成为发包人,对于其所具备的资质也并没有进行详细规定,再加上法律层面上不够完善,使得部分建设合同所具备的作用逐步降低,甚至还会丧失法律作用。而站在施工人员的角度上来看,在工作中很容易与合同内容之间出现纠纷,但在司法角度上却没有对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加以定义,后续进行解决时也大多都会结合行业管理等内容,缺少更加完整的标准,使得民事主体很难在合同纠纷当中明确自身的司法定位,在后续的司法实务方面也存在着较为显著的问题。
(二)合同效力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建筑工程的实际开展进程中,针对内部施工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已经成为了后续司法实践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虽然在对应的法律法规当中,针对合同的效力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后续的司法实践中仍旧存在着法律适用问题。而在建筑工程的实际开展进程中,在招投标活动开展完毕后,承包商与发包人之间就已经签订了对应的施工协议,如果针对中标协议当中已经详细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让利性的承诺,就可以针对这部分内容进行黑白合同的判断,合同也直接失效。通常情况下,出现了终止建设或是工程实施给承包商等情况,都会产生较为严重的损失,然而,如果是在这部分约定的执行阶段中,产生了不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导致约定内容提前终止,其中的主体权责也很难确定。而在充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可以看出,针对这种恶意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各种问题,与预期收益之间并没有太大的联系,这就需要在后续司法实务过程中进行深入合理的决策[1]。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实务问题的具体解决措施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
站在实际情况的角度上来看的,大部分建设工程项目在开展进程中,其都需要提前做好必要的招投标活动,但由于部分客观因素产生的影响,使得当事人通常不会主动披露自身的各种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对招投标活动展开全面检查,其中需要重点检查的内容就在于招投标合同的合理性与稳定性,保证其中签订的合约有着更强的法律效力。而在招投标活动正式开展之前,由于涉及到的各方已经针对各类事项进行了讨论与协商,这样也会对后续招投标工作的开展效果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后续所签订的各类合约内容也会成为无效合同。在招投标合同当中涉及到的各类实质化内容,也必须要加以明确,投标人在按照招标程序顺利中标过后,如果涉及到的建设单位与投标人之间并没有构建完整的中标协议,在后续也并没有将对应的项目内容交由投标人来开展各类建设工作,就应当将其看作已经针对招投标工程项目进行了协商,判定为建设单位对于投标人履行了违约责任。并且在招投标工作的开展进程中,一旦履行了对应的施工约定内容过后,承包人已经针对发包人提出了让利性规定的情况下,就要直接将承诺内容看作无效合同。而对于那些缺少城市规划许可证以及行政许可等关键证照的工程项目来说,即便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开始实施,在后续行政诉讼阶段中发包人也并没有及时针对证照进行补办,这种情况下就要在针对相关方利益进行综合考虑后再进行合理判断[2]。
(二)针对施工人的基本权利进行保障
站在施工人员判断标准的角度上来看,施工人员所指的就是那些对工程项目进行建筑,并且对于项目具备着基本权益与权责的群众或是其他组织。实际情况上,施工人员也属于针对投入资本进行独立化核算的出资人员,同时也是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实际开展情况以及工作内容展开全面管理的重要人员。而在后续对施工合同中主要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的实际过程中,不管其中出现了何种问题,都必须要将合同相对原则作为基础内容,积极开展各类工作,从而有效解决非法承包等问题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尤其是在针对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规定时,一旦内部涉及到的施工承包内容缺少规范性,对应的工作部门就要结合实际情况来选择对应的工作人员,结合工作人员对于工程开展的投资份额进行认定。
(三)后续工程价款的确定与支付
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开展进程中,其内部针对管理费用缺少详细的规定,工程内部涉及到的工作人员,就可以申请管理费用,但在合同没有对这部分费用进行明确的基本前提下,工作人员的申请通常都会被驳回。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在合同内容当中针对这部分管理费用进行确定过后,才能保证后续费用的支付能够得到各类法律法规的帮助。并且在建设工程当中,还涉及到了对于那些无效合同收费所进行的管理工作,这些费用主要就是由房屋公积金等多种内容组成,使得相关行政部门可以在结合目前主要法律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施工过程中需要收取的费用类型。在后续违法分包人与施工人员所签订的协议,如果在具体内容上产生了失效等问题,协议内部与费用相关的内容也会丧失作用,在这种基本前提下,即便违法分包人在之前已经获取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费,但在后续与很难将其与施工人员的施工价款之间融合在一起[3]。
结论:综上所述,在当前的社会发展进程中,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在实际开展进程中所出现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其在后续的司法实务阶段中通常都会涉及到工期、价款等多方面内容,还会出现较多的法律问题,其内部涉及到的内容也相对较为复杂。所以,在后续针对各类司法实务问题进行处理时,必须要在多个角度上入手,在多个角度上对法律法规进行深入了解,在保证施工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对合同纠纷过程中的合同效力进行合理认定,以此为基础来促进整体工程行业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郭小霞.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造价鉴定问题研究 [J]. 房地产世界, 2023, (22): 93-95.
[2]王清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实务研究 [J]. 法制博览, 2022, (20): 67-69.
[3]张章盛,张之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实务问题分析及建议 [J]. 法制与社会, 2020, (36): 183-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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